无论教育领域还是社会治理,“严惩不贷”从来都不难。
为什么?有法规,就严格按条文办;有自由裁量权,那就“顶格处罚”。
界限清晰,只要有一说一、铁面无私,就不会有问题。
难题在于:这些被“严惩”的人,还会再犯错吗?如果“严惩”有效,为什么那么多人“二进宫”,为什么有前科的人总被重点怀疑呢?
01严厉惩戒,记入档案?
事情很复杂。但我要说的不是社会问题,是青少年教育——
先表达点无奈:对青少年犯的错误,难道有比“教育为主、惩罚为辅”更科学的方法吗?
目前来看,还没有。
我一直认为,问题少年的出现,根子在家庭环境。
敲黑板:重点是“环境”,不是“家庭”。一个人从小被遗弃,成了流浪儿,这种“没有家”的状态,也是一种家庭环境。
心理学家奥利弗·詹姆斯提供的资料表明,在英国,有40%的囚犯,童年是在育儿机构度过的。
他们要么是被遗弃的私生子,要么因为其他原因流浪,被孤儿院之类机构收留。
在他调查的囚犯中,100%都曾遭受过父母虐待,80%的人患有至少一种精神疾病。
童年不幸,家庭环境差,甚至没有家庭,这些因素和他们后来的犯罪,构成“强关联”。
当然,三毛是个例外。
02家庭酿苦果,社会来担责?
父母不负责任,把孩子推向社会,结果就是很多人走上了违法犯罪的道路。
李教授说得很有道理,防范校园欺凌,减少问题少年,需要家庭、学校、社会三方合力。
然而我可以很武断地表示,孩子已经成了“问题少年”,大错已经铸成,再让家庭出力,几乎不可能了。
问题少年的家庭,在教育观念上,一定存在严重问题,而且根深蒂固。
前阵子有个事情,一个十一二岁的男孩,杀死了邻家女孩,案子破了,可男孩父母什么态度?完全是一副死猪不怕开水烫的样子!
当问题少年已成问题少年,再去声讨家庭,于事无补。你能因为子女教育问题,去给一对失职父母判刑吗?真那样倒好了。问题是:不可能。
监护人,什么意思?监督,保护。
孩子掉沟里摔死了,监护人要担责;孩子杀了人,父母不担责。
我专门百度了法律条款,请看原文:
根据罪刑法定原则及“罪责自负原则”,刑法没有规定监护人要为其被监护对象的犯罪行为承担刑事责任,故监护人不可能因为被监护对象的犯罪行为而承担刑事责任。
所以,为什么有的家长,孩子杀了人,还那么理直气壮,那么不怕开水烫?
这等于从法理层面,为“家庭教育之恶”摆脱了责任。
最终,父母酿成的苦果,推给了学校,推给了社会。
烫手的山芋啊!谁说“父母上岗证”没有必要呢?
03“三方齐管”莫成“三不管”
家庭不能推卸责任,解决问题要“三管齐下”;但要趁早,在夫妻还没有成为父母,在他们“上岗”之前,就有必要设置“父母课程”,建立门槛,让他们知道如何养、如何教。
多数问题,都是父母光会生、不会养、不会教造成的。
从学校和社会的角度而言,单独依靠“严惩”,解决不了太多问题。监狱是处理社会问题最严的惩罚方式,结果如何呢?
“教育为主、惩罚为辅”的方针,并没有错,错误在于,这一方针成了“懒得管”的借口。
问题少年也好,校园欺凌也罢,真正够得上刑事犯罪的,毕竟是少数。
多数问题,说轻不轻,说重不重。那么一大摊子事儿,大事还抓不过来,哪有精力管这些“小事”?
最终,就是把问题少年推给学校或者家长,要求他们严格管教;更严重的,则送到特殊学校。
执法部门都管不了的孩子,你指望老师、学校来管?更不现实。
文章来源:《青少年体育》 网址: http://www.qsntyzz.cn/zonghexinwen/2021/0312/1248.html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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